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有哪些风险?2021-10-13 14:37:13

前言


  日前,我们搜集了很多关于企业税收风险状况的实践案例,下面是我们经过核实确认后所整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点,希望能够协助到大家,细节请见下文。


  企业所得税


  扣除类


  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确保基金,未冲减相干费用;返回款酿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反复列支,未作征税调整。


  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考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干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能否符合税法规定。


  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征税调整。如用领导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征税调整;用领导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变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出部分未作调整。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告诉》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议:核查企业能否将产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领导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出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能否未作征税调整。


  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征税所得额。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征税调整。


  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酬劳支出,未作征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酬劳支出,如:年尾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征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差遣用工所实际产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征税调整。三是超出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征税调整。


  建议:核查治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考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征税调整。


  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征税调整。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考核企业在当年产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能否能提供周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 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产生额及余额,能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出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产生额及相干原始凭证,有无能够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4.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确保基金,扣除当年实际产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征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考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干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征税调整。


  5.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由。


  税收优惠类


  1.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征税调整。


  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考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征税调整。


  2.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征税调整。


  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3.吸收合并业务不实用特殊重组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征税调整。


  4.自然气产销量差异超出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


  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出合理损耗部分,应做征税调整。


  5.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产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实用税率进行核算。


  建议:核查企业能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今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今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资产类


  1.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征税调整。


  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征税调整。


  2.不征税收入酿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征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酿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反复扣除。政策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处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 87号)。


  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酿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酿成的折旧、摊销能否在计算应征税所得额时扣除。


  3.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征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考核资产处置合同,看能否按税法规定进行征税调整。


  4.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征税调整。政策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治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治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建议:核查企业产生的资产损失能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能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5.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征税调整。


  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产生摊销时间能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6.中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征税调整。


  建议:核查长期歇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考核歇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征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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